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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

来源于:资产管理 日期:2025-01-31 12:16:17 浏览:21次

  11月6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,听取审议了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,共有22人次发言。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,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。

  出席人员一致认为,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、各地区及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,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,慢慢地增加国有资产监管,持续提升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水准,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;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一直增长,管理能力慢慢地加强,有效保障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履行职能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。今年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反映情况客观真实,查找问题较为深入,思路举措切实可行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、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监督调研报告扎实深入,针对性较强,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。大家强调,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、提升监管水平,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,盘活利用存量资产,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。审议中,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认为,应深化国企改革,抓住产权代理人这个中心环节,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,建立能有效运转的股东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。有些出席人员提出,新建国企从规划和启动阶段开始,就应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,可由专门的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负责,把委托代理关系确定下来并明确权利和责任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,健全完善国资委直接选派外部职业董事制度,使外部职业董事真正成为破解企业内部人控制,在经营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、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力量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认为,部分单位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还存在重资金、轻资产,重购置、轻管理,重审批、轻监管的问题,产权意识、责任意识、绩效意识还不够牢固,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引导,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制度,共同努力为民“管好财、守好财”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,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,明确究竟由谁来具体履行所有权人职责,加强财政部门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,厘清综合管理和具体管理的权责边界,努力构建全口径、全覆盖的管理格局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,应树立“大资产”理财管财理念,细化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级分类管理措施,明确主管部门、建筑设计企业、管护单位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,精准施策、优化配置,提升管理的精细化、科学化水平。有的出席人员提出,应着力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,尤其是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、处置、收益、考核、报告等制度,形成更完整、更科学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。有些出席人员认为,应逐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、一体化建设,加强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系统的互融互通,实现数据实时交互,为资产管理做好数据和信息支撑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,应进一步健全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、财务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。有的出席人员认为,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,对数据资产等新形态资产、国家实验室等新资产管理主体还需要加强研究,及时出台有明确的目的性、实效性的配套管理政策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,我国各类国有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统计还不够完整、准确,应将摸清国有资产底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,依法深入开展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性调查和科学评估,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。有些出席人员认为,应在全面摸清存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“家底”的基础上,把入账核算、产权登记、价格评估等工作做实做好,确保增量资产的规范管理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,实践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跨层级、跨部门、跨地区的统筹调配难度依然较大,可发挥纪检监察、财税、科技等部门合力,让资产“活起来”,进一步提升综合利用效率。有的出席人员认为,应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,打破部门、单位、区域的界限,进一步探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调剂(如建立公物仓)和共享共用(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平台)等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方式,盘活低效资产和闲置资产。部分出席人员提出,应进一步规范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收费办法,明确全周期税收优惠政策,利用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等现代金融工具,盘活规模庞大的存量资产。部分出席人员建议,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利用中,特别是涉及产权置换转移等事项,在税收、土地性质变更、土地出让金补交等方面应进行政策创新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,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在方式方法、手段措施和质效评价等方面应不断探索创新,寓支持于监督之中,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质量和水平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,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应从事后监督转变为过程监督,从资产数量形态的监督转变为资本布局结构的监督,进一步做好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在整改反馈机制上的衔接。

  有的出席人员认为,目前国有资产领域还没有一部综合性、基础性的法律,建议结合近年来出台的文件和相关实践,加强国有资产立法工作,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法治化水平。